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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357号

邹怡君、邹怡平与被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尚湾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郑国礼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邹怡君,邹怡平,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尚湾村民委员会,郑国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357号原告邹怡君,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原告邹怡平,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冰,系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尚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法定代表人刘居国,系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郑国礼,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彦萍,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怡君、邹怡平与被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尚湾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郑国礼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怡君、邹怡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怡君、邹怡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怡君、邹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邹怡君、邹怡平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彦

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

人民陪审员  陈大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