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026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青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渡头塘镇印溪村。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告湖南青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鸿都苑小区10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告罗新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石燕,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曾深露,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王雄辉,女,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罗贞顺,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青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青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新俊、石燕、曾深露、王雄辉、罗贞顺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众被告价值人民币10768877元以内的银行存款及房地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及被告罗新俊的房产线索。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新俊座落在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扶青路交叉处0009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0002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0001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和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地产(已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红光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彬
人民陪审员 贺平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展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