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855-1号
原告:陈某,略。
被告:徐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某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所有的重型普通汽车一辆(车辆牌照号码为鲁H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徐某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某提供担保的重型普通汽车一辆(车辆牌照号码为鲁H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丰思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