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1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峰。被执行人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礼刚。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5)6-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洪庆街办惠西村集体土地施工建设钢构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被申请人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安市灞桥区向阳南路15号农用地内修建钢构棚一个。被申请人违法占地1.48亩,建筑占地面积990平方米,违法事实已形成。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5)6-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钢构大棚一个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罚款148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6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责令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所建的钢构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其非法占地990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于罚款14800元。
本院认为,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1.48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做出市国土发(2015)6-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6-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司成沅
人民陪审员 杨 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古 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