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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763号

李俊宇与通河县祥顺中心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宇,祥顺镇中心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宇,住通河县。

法定代理人:于艳丽(李俊宇母亲),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元,通河县祥顺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祥顺镇中心校住所地通河县祥顺镇。法定代表人范金瑛,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安洪涛,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张龙,通河县祥顺中心幼儿园负责人,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俊宇申请执行通河县祥顺中心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河县祥顺镇中心校于2016年7月6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魏观海

审判员  高岩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史宇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