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999号之一原告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超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冬,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金存,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林金存已主动偿还本案借款本息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62元,合计人民币2568.5元,由原告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世滔
人民陪审员 黄初发
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佘晨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