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8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梅影,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新华,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洪江,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新亚,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士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莉,女,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朱存超,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杰,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梅影、赵新华、陈洪江、曹新亚因与被上诉人李士华、马莉、马杰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李德道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杨俊举、
代理
审判员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梅影、赵新华、陈洪江、曹新亚一审诉称:李士华与马莉系夫妻,马杰系马莉的哥哥。马莉向徐梅影等人借有大笔款项不予偿还,在徐梅影等人向马莉追偿借款期间,李士华、马莉与马杰串通,将李士华与马莉共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西路的5间门面(房屋产权号码20××56)赠与马杰。李士华、马莉、马杰的行为侵犯了徐梅影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李士华、马莉与马杰订立的赠与合同无效。李士华、马莉一审辩称:2008年7月,李士华向马杰借款960000元购买房屋,因无力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12月19日李士华、马莉与马杰订立赠与合同将宿州市淮海西路的5间门面赠与马杰,该合同订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马杰一审辩称:2008年7月,李士华向马杰借款960000元购买房屋,因无力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12月19日,李士华、马莉与马杰订立赠与合同将宿州市淮海西路的5间门面赠与马杰,赠与行为是在向徐梅影等人借款之前,不存在李士华、马莉与马杰恶意串通的情形,赠与合同应为有效。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李士华通过报纸媒体等渠道,得知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拍卖房产,遂报名参加竞拍。为筹措竞拍房屋需要资金,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7月15日,李士华先后向马杰借款,其中2008年7月14日马杰通过银行转款给李士华200000元,2008年7月1日至7月15日马杰通过银行合计取款535000元和通过他人周转现金225000元,合计支付给李士华借款960000元。2008年7月16日,李士华给马杰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因向经纬公司购买房屋向马杰借款960000元(其中200000元转款,其余借款以交款时间为准),保证于2008年底前付清,如不能偿还,则自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每月支付20000元利息。李士华收到马杰支付的借款后,分别于2008年7月1日、7月2日、7月11日(三笔)、7月14日(两笔)、7月15日(三笔)向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支付现金或银行转款交纳竞买房屋款100000元、10000元、150000元、105500元、150000元、160000元、80000元、200000元、4500元,合计960000元。同时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分别向李士华出具了现金缴款单和中国银行付款通知单。2008年7月15日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向李士华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收到李士华960000元,代收淮河路房产拍卖款。2009年12月22日李士华向宿州市房管局交纳相关契税后,2009年1月7日,宿州市房管局向李士华颁发了编号为宿地权宿字第20××56号房地产权证。因李士华拖欠马杰借款经催要后仍无款偿还,2012年11月17日,李士华、马莉与马杰达成协议,李士华、马莉同意以赠与方式将淮河西路五间门面房(房屋产权证号20××56)抵付借款。该协议达成后,2012年11月29日,李士华、马莉与马杰向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对该协议申请公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作出了(2012)皖宿拂公证字第8309号的公证书。2013年4月份,马杰向宿州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上述房产产权过户,宿州市房管局受理前派其工作人员对涉案房产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房产中有一间房屋被租赁人改造成楼梯过道,宿州市房管局遂以房屋改变了结构,需恢复原状为由,未予办理房产过户。因当时该房产租赁给他人的租赁期限未到期,马杰、李士华、马莉未再申请办理房产过户。2014年5月,马杰、李士华、马莉将上述房产结构恢复了原状。2015年5月6日,马杰与李士华、马莉再次向宿州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公证房产的过户。宿州市房管局派其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办理房产过户。2015年5月13日,马杰与李士华、马莉分别缴纳了相关契税后,办理完毕房产的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08年李士华因购买房屋向马杰借款,并给马杰出具了借条,此时马杰对李士华已享有合法的债权。2012年11月17日李士华、马莉夫妻因无款偿还所欠马杰的借款本息,经双方协商达成以涉案房产抵付所欠马杰借款本息的协议,并于2012年11月29日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后经宿州市拂晓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本案中,徐梅影等四人虽然提供了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马莉出具的借条四张,载明合计借款金额为950000元,但该借条的效力、是否履行、未履行的原因、双方责任的区分承担等事实均未确定,且其所提供的借条反映的出借款时间均在2012年11月29日李士华、马莉与马杰订立赠与合同之后。徐梅影等四人在李士华、马莉与马杰对涉案房产订立了赠与合同并公证时,并未对马莉、李士华享有债权,赠与合同与徐梅影等四人没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存在李士华、马莉与马杰恶意串通的情形,并未损害其权益。徐梅影等四人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梅影、赵新华、陈洪江、曹新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徐梅影、赵新华、陈洪江、曹新亚共同承担。徐梅影、赵新华、陈洪江、曹新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李士华、马莉与马杰的赠与合同不仅仅逃避债务,而且为了逃避税收。其将买卖关系变成赠与关系,导致国家税收损失20余万元,损害国家利益。李士华、马莉与马杰订立合同进行的公证也是虚假公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徐梅影、赵新华、陈洪江、曹新亚的一审诉讼请求。李士华、马莉辩称:2008年7月前后,其因购买涉案门面房,陆续从马杰处借款96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同年7月16日李士华向马杰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到期不还支付利息。后因李士华无钱归还马杰,2012年11月经马杰多次催要,马莉、李士华同意用其购买的淮河西路门面房中的5间抵付给马杰,用于清偿向马杰的借款本息,为方便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双方同意以赠与的方式履行协议。该协议签订后,马杰将李士华的欠条交给了李士华,双方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没有逃避国家税收。2012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2012)皖宿拂公证字第8309号公证书,该公证不存在虚假问题。综上,马莉、李士华与马杰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侵害徐梅影等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一二审举证质证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李士华、马莉与马杰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李士华、马莉因借马杰的款项无法偿还,经马杰催要后,李士华、马莉同意以赠与的方式将涉案房屋抵付给马杰,双方为此签订了赠与协议,并经宿州市拂晓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赠与协议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系有效协议。徐梅影等四人上诉主张公证虚假其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徐梅影等四人上诉主张李士华、马莉与马杰签订赠与合同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李士华、马莉与马杰签订赠与协议是否逃避国家税收,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徐梅影等四人上诉主张涉案赠与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徐梅影等四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梅影、赵新华、陈洪江、曹新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德道
审 判 员 杨俊举
代理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