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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217号

3217蒋泉英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蒋泉英,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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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217号-1原告蒋泉英,女,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403396-2,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风路科28号科技商务中心10楼。法定代表人杜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瑶磊,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45519-8,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B幢106。法定代表人程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泉英与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泉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泉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已由蒋泉英预交),由蒋泉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娜

代理

审判员  程加干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