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80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男,1979年出生,住第八师一四三团。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第八师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莫索湾垦区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垦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春节前后某日,被告人罗xx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第八师一三三团十五连9林班61小班和73小班林带内伐树若干株,后将盗伐的林木销赃至石河子市五宫店村郭xx经���的木材加工厂,获利1200余元,赃款已挥霍。2、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罗xx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来到一三三团十五连9林班61小班和73小班的林带内伐树若干株,后在装车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xx两次盗伐的树木共计18株,涉案林木立方材积6.8281立方米,价值1727.05元。涉案的木材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并及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现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罗xx途径一三三团林带,发现位置偏僻不易察觉,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第八师一三三团十五连9林班61小班和73小班林带内砍伐树木若干株,后将盗伐的林木销赃至石河子市五宫店村郭xx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获利1200余元,赃款已挥霍。2、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罗xx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来到一三三团十五连9林班61小班和73小班的林带内伐树若干株,后在装车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罗xx两次盗伐的树木共计18株,涉案林木立方材积6.8281立方米,价值1727.05元。二次盗伐的林木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并及时发还被害人。庭审后,被告人亲属代其积极退赃1200元,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红色机身蓝色把手油锯一把、新C050**号白色时风牌农用车一辆,系作案工具。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上二份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涉案人员等事实。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罗xx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扣押及发还物品的情况。4、2016年3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三团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明罗xx不具有木材采伐许可证。5、2016年2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三团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的林木系一三三团集体所有。6、2016年3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三团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林带的树木长势情况,无死树枯树。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罗xx系在案发现场被抓获。
三、证人证言1、证人吉xx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9日,他在一三三团被雇佣干活,每天70元工资。罗xx将他们带到林带,罗xx负责用油锯砍树,他们用斧头修枝装车,车快装满时,警察赶至现场。2、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2016年春节前后,罗xx曾到他所经营的加工厂卖了五六吨木材,他付款1200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xx的供述,证明2016年春节前后,他帮人搬家途径一三三团发现涉案地段有林木且位置较偏不易被发现,后他驾驶白色新C050**号时风牌农用车载着王成相到一三三团劳务市场雇佣了两个彝族人,他负责用油锯和斧头砍树并锯成小段,他们三人负责修剪树枝并装车,当天他们砍了六七棵树。后他将木���拉运至石河子卖掉。2月19日,他再次来到涉案林带,雇佣了几个彝族人,载着王成相,和第一次一样,他砍树,他们修枝装车,约16时许,警察赶至现场,将他抓获。
五、鉴定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新林园鉴字(2016)第0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罗xx盗伐林木一案,被盗伐的林木共计18株,其中:杨树4株、榆树12株、柳树2株,林木的立木体积为6.8281立方米,林木价值1727.05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2、吉xx的辨认笔录,证明经依法辨认,吉xx辨认出罗xx系雇佣他的人。3、郭xx的辨认笔录,证明经依法辨认,郭xx辨认出罗xx系2016年春节前向其卖木材的人。4、罗xx的辨认笔录,证明经依法辨认,罗xx辨认出郭xx系2016年春节前收购其木材的人。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内容为: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罗xx讯问时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被告人罗xx指认现场时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被告人罗xx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18棵,立木体积为6.82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木材已发还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除上述量刑情节外,鉴于被告人罗xx在庭审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控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和被告人罗xx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院将依法对被告人罗xx判处刑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红色���身蓝色把手油锯一把、新C050**号白色时风牌农用车一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薛卫江
审 判 员 赵 彬
代理
审判员 凌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涛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引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树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