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42号
申请人:徐丽琴。
申请人:孙支宁。
申请人:徐丽明。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徐丽琴与孙支宁、徐丽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孙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丽琴与孙支宁、徐丽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孙支宁、徐丽明归还申请人徐丽琴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16年7月11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徐丽琴对申请人孙支宁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车架号为:LE4WG4AB6FL013916)的奔驰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