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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00号

陈文祥与姚金元、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祥,姚金元,李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祥,男,1974年5月24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姚金元,男,1973年11月7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李正祥,男,1942年3月5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申请执行人陈文祥与被执行人姚金元、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孙 明

审 判 员  陈永胜

代理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从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