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刚,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言山,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浩
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
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