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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924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刚,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言山,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浩

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

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