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8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西翟庄镇安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少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刚,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刚民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仍未按时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8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胜新
审 判 员 徐文胜
代理
审判员 王 治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苏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