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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654号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越秀区盘满农庄餐厅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辖终16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盘满浓庄餐厅,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盘满浓庄餐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春光。

委托代理人:陈康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月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健庆,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翠凤、梁靖宇,均为该所职工。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盘满农庄餐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在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1号首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志刚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