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盘满浓庄餐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春光。
委托代理人:陈康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月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健庆,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翠凤、梁靖宇,均为该所职工。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盘满农庄餐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在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1号首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志刚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