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923-12928号原告李向晖,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黄月琴,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刘垣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向晖诉被告深圳市天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案后,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六案合并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六案共计300元(已由原告李向晖缴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淑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