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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民初168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王志平、王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志平,王晓东,赵树理,孙瑞先,张吉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9**民初1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常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光,系该行职工。被告王志平,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晓东,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树理,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瑞先,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吉照,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王志平、王晓东、赵树理、孙瑞先、孙来兵、张吉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未在家居住,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现详细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原告不予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梅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