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346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小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柳,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