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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462号

张建忠与刘冬青、赵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忠,刘冬青,赵贵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又名张黑只),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刘冬青,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赵贵生,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忠申请执行赵贵生、刘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1日,向协助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2015)万民初字第16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暂缓发放被执行人赵贵生收入250000元。2016年6月29日,协助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擅自向被执行人赵贵生父亲赵万保支付250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2016)晋0109执462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7月6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协助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按我院(2016)晋0109执462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追回其擅自支付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协助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上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25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建忠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