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杨允泼。被执行人刘维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允泼与被执行人刘维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维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刘维忍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刘维忍负担本案诉讼费5936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维忍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维忍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维忍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维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维忍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7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