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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2071-1号

廖连根、黄洪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连根,黄洪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071-1号

申请执行人:廖连根,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黄洪义,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连根与被执行人黄洪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87310元,尚有8731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洪义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洪义名下只有一辆车牌号为赣C×××××的小车,但该车辆已被查封。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洪义名下财产只有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车,虽本院对该车辆档案予以查封,但车辆未能扣押,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