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283号原告康令伟,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贺丽,女,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被告王贤华,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住所地濮阳市。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令伟与被告陈贺丽、王贤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令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勇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苏 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