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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472号

陈建与王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47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波,系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叶,系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玉宇,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