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47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波,系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叶,系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玉宇,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