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239号原告纪建川,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委托代理人苏会斌,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华大新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祝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技术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建川诉被告新疆华大新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纪建川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建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纪建川负担。
审判员 朱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