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6执96号

陈金虎申请执行刘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虎,刘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9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虎,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成海,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陈金虎与刘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飞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何素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彦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