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807号原告陈顺林,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德平,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陈顺林诉被告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顺林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江津区,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德平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德平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陈顺林主张杨德平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确认杨德平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住所地法院应当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同时,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陈顺林诉请主张杨德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以接受货币一方即陈顺林的住所地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陈顺林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合同履行地法院应当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释明,陈顺林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周佳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新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