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384号
原告:李秀兰,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春女,女,朝鲜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诉被告金春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助理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