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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384号

原告李秀兰诉被告金春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兰,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384号

原告:李秀兰,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春女,女,朝鲜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诉被告金春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助理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