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黄天裕,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星,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星银行存款人民币8765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