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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113号

黄天裕与黄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天裕,黄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黄天裕,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星,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星银行存款人民币8765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