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被执行人马长波,男,1971年5月28日生,身份证号:4112821971********,汉族,住灵宝市车站路一街坊***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长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暂无法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牛碧波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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