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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09号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蒋惠兴,屠秀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住所地上虞区小越镇越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182-6。负责人人吴武江,被执行人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新兴村,组织机构代码:73203656X。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被执行人蒋惠兴,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屠秀凤,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蒋惠兴、屠秀凤在(2016)浙0604执26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蒋惠兴、屠秀凤银行存款人民币959678.8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惠兴、屠秀凤)、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