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圣勇,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赵正,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1960年12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莉丽,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本胜,男,汉族,1978年2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1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