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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382号

董康寅与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康寅,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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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董康寅,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清徐县徐沟镇。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1层。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终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1256673元及利息、违约金12566.73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1539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4632.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4月25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执 行 员  郭 锐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继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