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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443号

孙宏飞与牛清霞、曹海岩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飞,牛清霞,曹海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443号原告孙宏飞,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韩成彬,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清霞,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曹海岩,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飞诉被告牛清霞、曹海岩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飞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宏飞已预付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宏飞负担。

审 判 长  焦 佳

代理

审判员  盖雪莲

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