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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商初字第810号

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与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商初字第810号原告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1号金谷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沈家文,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华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文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蒋人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烨,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对被告江苏视际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4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金霞

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

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