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5769号
原告:于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