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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5769号

于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5769号

原告:于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