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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652号之一

XX与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未结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