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未结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湖北鸿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