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359号
原告:赵良强,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伟,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强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良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赵良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良强负担。
审判长 蒋树良
审判员 杜红梅
审判员 骆永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伊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