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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959号之四

张波与李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波,李连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959号(2016)黑0103民初3959号之四原告张波,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连君,男,1956年7月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波与被告李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波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 判 长  高淑娟

审 判 员  张 艳

代理

审判员  杨红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