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959号(2016)黑0103民初3959号之四原告张波,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连君,男,1956年7月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波与被告李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波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 判 长 高淑娟
审 判 员 张 艳
代理
审判员 杨红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