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936号
原告:邹荣辉。
被告:瑞安市旭峰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荣辉与被告瑞安市旭峰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荣辉于2016年7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荣辉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董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