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57号。负责人孙连瑞,行长。被申请人赵春燕,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被申请人太原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于贵友,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赵春燕、太原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353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愿以银行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春燕、太原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合计七十四万三千五百三十五元一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