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031号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远波,公司员工。被告徐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卫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晓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