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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特9号

咸阳师范学院、袁碧峰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咸阳师范学院,袁碧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特9号申请人咸阳师范学院。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

法定代表人:方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碧峰。委托代理人李少杰,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咸阳师范学院与被申请人袁碧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咸阳师范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智萍、王奇,被申请人袁碧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咸阳师范学院诉称:仲裁裁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纳入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由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交纳养老及医疗保险超过仲裁时效;社会保险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委裁决并无法定撤销情形,应当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08年3月6日进入申请人校卫队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未给被申请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申请人于2008年4月19日收取申请人服装押金400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权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出终局裁决。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5】179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袁碧峰承担。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张作儒

代理

审判员  周 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