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4民初1155号

珠海市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淑萍、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淑萍,徐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155号原告珠海市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明珠北路368号喜迎居37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锡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日坤,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淑萍,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徐鹏,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淑萍,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淑萍、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伟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郁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