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负责人黄志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源毅,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亮,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姚茂召,1985年3月24月,农民。被告姚元礼,农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诉被告姚茂召、姚元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指派专职调解员熊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书记员岑彩倩担任记录。经调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姚茂召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岑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