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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236号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236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95294X。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帮敏,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德强,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琛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