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492号罪犯徐贵标,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官刑一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贵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21349号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马燕华、潘俊良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派出干警曾毅、李柯蓉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贵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贵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贵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贵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