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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568号

原告吴素珍与被告厦门弘远实业有限公司、洪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568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对原告吴素珍与被告厦门弘远实业有限公司、洪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二页第24行“2016年4月1日”、第三页第11行“2016年4月1日”均应更正为“2015年4月1日”。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