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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65号之一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伟、朱志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伟,朱志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

法定代表人:程文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伟。被执行人朱志达。本院在执行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伟、朱志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江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休公证字第259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新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