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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10号

张勇兵与操海清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勇兵,操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10号

申请人:张勇兵,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

申请人:操海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勇兵与被申请人操海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勇兵于2016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属被申请人操海清所有的皖HXX**奥迪Q5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属于被申请人操海清所有的皖HXX**奥迪Q5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良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