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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民初869号

仝某书诉仝某坤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仝某书,仝某坤,毛某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869号原告仝某书,男。被告仝某坤,男。第三人毛某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书诉被告仝某坤、第三人毛某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仝某书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某书负担。

审 判 长 吕 志

代理

审判员 袁 旭

人民陪审员 曾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文忠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