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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光、冯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光,冯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19层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15505233-1。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环城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037429-4。法定代表人冯娇。被执行人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01478K。法定代表人赖敬康。被执行人陈志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娇,女,汉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光、冯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9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光、冯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文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志鑫 来源:百度“”